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調字第2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調字第216號

原告 李鳳英

訴訟代理人 林懿君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宋康華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請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21,273元(計算方式如附表)。

二、被繼承人 宋任農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財政部國稅局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

三、辦妥繼承登記之最新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郁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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