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調字第216號
原告 李鳳英
訴訟代理人 林懿君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宋康華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請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21,273元(計算方式如附表)。
二、被繼承人 宋任農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財政部國稅局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
三、辦妥繼承登記之最新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郁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