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87號原告 林培兪 被告 王淑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易字第50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王淑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在案,惟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經原告林培兪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508號卷第319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柏霖
法官林育賢法官錢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書記官郭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