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558號聲請人乙○○兼法定代理甲○○人上列當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書記官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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