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審易字第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易字第647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崧宇具保人郭彤彤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審易字第6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彤彤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崧宇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郭彤彤於民國000年0月00日出具現金保證(刑字第00000000號)後,已將被告釋放,有橋頭地檢署113年1月30日訊問筆錄、報到單、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足佐(見橋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3226號偵卷第25頁至第29頁、第43頁至第45頁、第49頁),嗣後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326號起訴書起訴繫屬本院後,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於113年6月27日準備程序期日到庭(其稱生病,但未補證明,見本院卷第37頁),嗣經本院囑警拘提,亦未到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各1份、被告、具保人傳票送達證書、個人基本資料各2份在卷可參,而被告、具保人現均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2紙在卷足參,足見被告業已逃匿,參考前揭規定,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應予以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志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書記官許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