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0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文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文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肆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林文華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綜合斟酌其各罪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刑罰邊際效應遞減、所生痛苦程度遞增及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罰金新臺幣4000元,如│罰金新臺幣3000元,如│罰金新臺幣4000元,如││宣告刑│易服勞役,以新臺幣│易服勞役,以新臺幣│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1000元折算一日│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8.03.22│108.03.23│108.03.24││││││├────────┼──────────┼──────────┼──────────┤│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新北地檢│新北地檢││年度案號│108年度偵字第9657號│108年度偵字第9657號│108年度偵字第9657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簡字第2867號│108年度簡字第2867號│108年度簡字第286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05.14│108.05.14│108.05.14│││││││├───┼────┼──────────┼──────────┼──────────┤││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簡字第2867號│108年度簡字第2867號│108年度簡字第2867號││判決││││││├────┼──────────┼──────────┼──────────┤││判決│108.07.03│108.07.03│108.07.03│││確定日期││││├───┴────┼──────────┼──────────┼──────────┤││新北地檢│新北地檢│新北地檢││備註│108年度罰執字第667號│108年度罰執字第667號│108年度罰執字第667號││├──────────┴──────────┴──────────┤││編號1至11所示罪刑,前曾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4279號,更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39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罰金新臺幣4000元,如│罰金新臺幣4000元,如│罰金新臺幣4000元,如││宣告刑│易服勞役,以新臺幣│易服勞役,以新臺幣│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1000元折算一日│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8.03.26│108.03.27│108.03.28││││││├────────┼──────────┼──────────┼──────────┤││││││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新北地檢│新北地檢││年度案號│108年度偵字第9657號│108年度偵字第9657號│108年度偵字第9657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簡字第2867號│108年度簡字第2867號│108年度簡字第286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05.14│108.05.14│108.05.14│││││││├───┼────┼──────────┼──────────┼──────────┤││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簡字第2867號│108年度簡字第2867號│108年度簡字第2867號││判決││││││├────┼──────────┼──────────┼──────────┤││判決│108.07.03│108.07.03│108.07.03│││確定日期││││├───┴────┼──────────┼──────────┼──────────┤││新北地檢│新北地檢│新北地檢││備註│108年度罰執字第667號│108年度罰執字第667號│108年度罰執字第667號││├──────────┴──────────┴──────────┤││編號1至11所示罪刑,前曾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4279號,更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39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罰金新臺幣4000元,如│罰金新臺幣3000元,如│罰金新臺幣4000元,如││宣告刑│易服勞役,以新臺幣│易服勞役,以新臺幣│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1000元折算一日│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8.03.29│108.03.30│108.03.30││││││├────────┼──────────┼──────────┼──────────┤││││││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新北地檢│新北地檢││年度案號│108年度偵字第9657號│108年度偵字第9657號│108年度偵字第9657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簡字第2867號│108年度簡字第2867號│108年度簡字第286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05.14│108.05.14│108.05.14│││││││├───┼────┼──────────┼──────────┼──────────┤││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簡字第2867號│108年度簡字第2867號│108年度簡字第2867號││判決││││││├────┼──────────┼──────────┼──────────┤││判決│108.07.03│108.07.03│108.07.03│││確定日期││││├───┴────┼──────────┼──────────┼──────────┤││新北地檢│新北地檢│新北地檢││備註│108年度罰執字第667號│108年度罰執字第667號│108年度罰執字第667號││├──────────┴──────────┴──────────┤││編號1至11所示罪刑,前曾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4279號,更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39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罰金新臺幣4000元,如│罰金新臺幣4000元,如│罰金新臺幣2000元,如││宣告刑│易服勞役,以新臺幣│易服勞役,以新臺幣│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1000元折算一日│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8.03.31│108.06.19│108.02.01││││││├────────┼──────────┼──────────┼──────────┤││││││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新北地檢│新北地檢││年度案號│108年度偵字第9657號│108年度速偵字第2053│108年度偵字第5778號││││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簡字第2867號│108年度簡字第4413號│108年度審簡字第45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05.14│108.07.26│108.07.25│││││││├───┼────┼──────────┼──────────┼──────────┤││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簡字第2867號│108年度簡字第4413號│108年度審簡字第453號││判決││││││├────┼──────────┼──────────┼──────────┤││判決│108.07.03│108.09.09│108.09.19│││確定日期││││├───┴────┼──────────┼──────────┼──────────┤││新北地檢│新北地檢│新北地檢││備註│108年度罰執字第667號│108年度罰執字第850號│108年度罰執字第939號││├──────────┴──────────┼──────────┤││編號1至11所示罪刑,前曾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編號12至19所示罪刑,│││第4279號,更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39000元,如│前曾經定應執行罰金新│││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臺幣12000元,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罰金新臺幣2000元,如│罰金新臺幣2000元,如│罰金新臺幣2000元,如││宣告刑│易服勞役,以新臺幣│易服勞役,以新臺幣│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1000元折算一日│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8.02.02│108.02.03│108.02.04││││││├────────┼──────────┼──────────┼──────────┤││││││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新北地檢│新北地檢││年度案號│108年度偵字第5778號│108年度偵字第5778號│108年度偵字第5778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審簡字第453號│108年度審簡字第453號│108年度審簡字第45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07.25│108.07.25│108.07.25│││││││├───┼────┼──────────┼──────────┼──────────┤││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審簡字第453號│108年度審簡字第453號│108年度審簡字第453號││判決││││││├────┼──────────┼──────────┼──────────┤││判決│108.09.19│108.09.19│108.09.19│││確定日期││││├───┴────┼──────────┼──────────┼──────────┤││新北地檢│新北地檢│新北地檢││備註│108年度罰執字第939號│108年度罰執字第939號│108年度罰執字第939號││├──────────┴──────────┴──────────┤││編號12至19所示罪刑,前曾經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2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編號│16│17│1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罰金新臺幣2000元,如│罰金新臺幣2000元,如│罰金新臺幣2000元,如││宣告刑│易服勞役,以新臺幣│易服勞役,以新臺幣│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1000元折算一日│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8.02.05│108.02.06│108.02.07││││││├────────┼──────────┼──────────┼──────────┤││││││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新北地檢│新北地檢││年度案號│108年度偵字第5778號│108年度偵字第5778號│108年度偵字第5778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審簡字第453號│108年度審簡字第453號│108年度審簡字第45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07.25│108.07.25│108.07.25│││││││├───┼────┼──────────┼──────────┼──────────┤││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審簡字第453號│108年度審簡字第453號│108年度審簡字第453號││判決││││││├────┼──────────┼──────────┼──────────┤││判決│108.09.19│108.09.19│108.09.19│││確定日期││││├───┴────┼──────────┼──────────┼──────────┤││新北地檢│新北地檢│新北地檢││備註│108年度罰執字第939號│108年度罰執字第939號│108年度罰執字第939號││├──────────┴──────────┴──────────┤││編號12至19所示罪刑,前曾經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2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編號│19│││├────────┼──────────┼──────────┼──────────┤││││││罪名│竊盜││││││││├────────┼──────────┼──────────┼──────────┤││罰金新臺幣2000元,如││││宣告刑│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8.02.07│││├────────┼──────────┼──────────┼──────────┤│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年度案號│108年度偵字第5778號│││├───┬────┼──────────┼──────────┼──────────┤││法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審簡字第45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07.25│││││││││├───┼────┼──────────┼──────────┼──────────┤││法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審簡字第453號││││判決││││││├────┼──────────┼──────────┼──────────┤││判決│108.09.19│││││確定日期││││├───┴────┼──────────┼──────────┼──────────┤││新北地檢││││備註│108年度罰執字第939號││││├──────────┤││││編號12至19所示罪刑,│││││前曾經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2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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