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29號原告 劉林鳳枝 訴訟代理人 戴見草 律師被告 蔡玉梅 訴訟代理人 劉清圓 被告 劉連平 訴訟代理人 許龍升 律師
劉枳妘 被告 劉鍾盛英
劉祖華 劉秀貞
劉又誠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貴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一一一年度屏簡字第三七○號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民事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
二、本件原告主張請求分割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其中426地號土地因所有權人及持分比例為何,於本院屏東簡易庭111年度屏簡字第370號案件訴訟中。為此,兩案所爭訟者實屬同一土地,且須確定該土地之所有權人及各所有權人應有部分後,始能進行本案之土地分割,是兩案實不應有所矛盾,故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即以上開民事案件訴訟之法律關係確定為據,依前揭說明,為避免裁判歧異及訴訟經濟,本院認本件訴訟於上開民事案件訴訟確定前,應停止訴訟程序。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書記官沈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