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55號上訴人丙○○
號兼訴訟代理甲○○人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阮慶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4月21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湯文章
法官劉柏駿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法院書記官陳蓮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