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53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5340號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務人 李倫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 伍萬 肆仟玖佰零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於西元(下同)2019/04起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
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共計1門,合計積欠電信費用新臺幣$54903元整(已包含違約金即求償門號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共$41148元),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含專案補貼款的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務人戶籍謄本、電信門號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