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98號原告 馮振源 住屏東縣○○市○○街00號
鍾玉枝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奕安 律師被告王○○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王○○
武○○被告陳○○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陳○○
曾○○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承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前揭當事人欄所列被告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書記官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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