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76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介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0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介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介良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最高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原聲請書編號2偵查機關案號應補充「105年度毒偵字第189號」、編號3之犯罪日期欄應更正為「104年7月14日『上午』4時至5時許」、偵查機關案號應更正為「106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2號」),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載之案件,固分屬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就前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6月26日106年執字第4764號執行筆錄、受刑人出具之民國106年6月27日定刑聲請切結書各1份在卷可憑。又按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數罪,縱使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已經執行完畢,仍不能逕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於已執行部分應如何處理,則係檢察官指揮執行問題,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94年度臺抗字第47號、93年度臺抗字第621號判決參照)。是本件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依上開說明,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仍屬合法,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昭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佩珊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月,如││宣告刑│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5月16日上│104年12月8日晚│104年7月14日上│││午某時許│間23時許至104年│午4時至5時許││││12月15日││├──────┼────────┼────────┼────────┤│偵查(自訴)│臺北地檢105年度│新北地檢105年度│新北地檢106年度││機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231號│偵字第10828號、│撤緩毒偵字第12號││││105年度毒偵字第│││││189號││├───┬──┼────────┼────────┼────────┤││法院│臺北地院│高等法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05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簡字第││││1625號│2418號│627號││事實審├──┼────────┼────────┼────────┤││判決│105年09月19日│105年10月25日│106年02月07日│││日期││││├───┼──┼────────┼────────┼────────┤││法院│臺北地院│最高法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06年度台上字第│106年度簡字第││││1625號│411號│627號││判決├──┼────────┼────────┼────────┤││確定│105年10月04日│106年01月12日│106年03月02日│││日期││││├───┴──┼────────┼────────┼────────┤│備註│臺北地檢105年度│新北地檢106年度│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7649號(已│執緝字第1904號│執字第4764號│││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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