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137號原告 宋國豪 訴訟代理人 蕭立俊 律師被告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政勇 訴訟代理人 黃盈智 被告金伸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彥士 訴訟代理人 江燕鴻 律師
梁郁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金伸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就下列事項提出確認:㈠104年4月7日答辯二狀暨聲請調查證據狀第4頁表示,原告在
102年6月間完全康復,其證據為何?㈡就原告請求因被告未配置充足施工人員,亦未依規定提供安
全設備,致發生系爭職業災害事故,被告金伸豐公司顯有過失等情,被告就此之意見為何?
三、本院另就下列事項函詢相關機關,並請兩造於庭前閱卷並表示意見:
㈠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請 惠予 提供原告宋國豪於民國102年8
月16日及102年9月6日申請傷病給付時,所提供之相關資料及貴局審核之相關資料影本,均惠予檢送本院供參。
㈡再函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請惠予查明自102年4月迄今,有無
受理原告宋國豪(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及被告金伸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勞資爭議調解?如有,請惠予檢送相關全部資料供參。(註明:本院前已函詢102年9、10月間之資料,經貴局函覆無相關紀錄,本院仍認有查詢必要,請再惠予查明)。
四、前揭事項尚有不明,本院認此等事實尚有再加以調查之必要,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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