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1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123號

債權人 高玉花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世柏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附表所載發票人高玉花、付款人 王世柏芝 本票影本(依所附本票影本發票人為王世柏,未載付款人)。

㈡利息起算日為112年10月11日起算之依據(本票未特別約定者,應以提示日為起息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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