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4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498號債權人臺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許來助 代理人 陳志賓 債務人 利嘉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零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21,020元│107年1月23日起至│1.72%│107年1月23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之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計算。│└─┴─────────┴──────────┴──────┴──────────┴──────────────┘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