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13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13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13580號債權人 陳又慈 債務人HENNYNURAINI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 汪嬌娥 之薪資債權,惟上開第三人址設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7樓,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宋佳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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