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79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理人 蘇偉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馨瑩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號0000000000及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供參。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