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2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23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艾維仕股份有限公司、 馬文炳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相對人艾維仕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96年7月25日廢止登記,且未向本院呈報清算人,聲請人應查報依該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有無選任清算人;若無,即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提出相對人廢止登記前最後一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全體董事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改列其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