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7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766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務人 陳虹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壹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已核算未受償利息新臺幣玖拾貳萬玖仟陸佰貳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