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76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76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1年度審易字第76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紹華選任辯護人洪坤宏律師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319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下午5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李毓華
書記官呂欣穎通譯邱立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盧紹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盧紹華自民國89年4月間起,擔任址設新竹市○區○○○路○號「乾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乾坤科技公司)之黃光製造課課員,負責白金冶鋸、人工刮除白金、領料、倒廢液作業及機台保養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0年10月27日下午1時許,在上址公司黃光室進行白金製具保養及刮除白金作業時,將覆有白金膜之修正板15片自機台拆卸後,未依規定將全部之修正板置放入應交付委外廠商進行後續處理之箱子內,而將其中1片價值約新台幣192,316元之白金板,藏放在製造課作業場所之高架地板下將之侵占入己,且為避免他人發現,另拿取機台上未包覆白金之備用修正板置入箱內混充之。嗣因乾坤科技公司製造課主管 周榮津 於同日發現該批白金板中有1片未含有白金膜,請公司人員在製造課內尋找,並在盧紹華工作位置之高架地板內尋獲該片白金板,始循線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書記官呂欣穎
審判長法官李毓華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許榮成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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