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6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5633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許皓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參仟參佰肆拾參元,及其中①新臺幣壹仟參佰壹拾玖元、②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零貳元、③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肆拾柒元、④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①14.71、②14.97、③14.7、④13.47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