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319號債權人 劉千浬 上列債權人劉千浬因與債務人 廖祐新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劉千浬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請求給付新臺幣50,000元之計算方式及依據為何?並另行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具狀釋明本件請求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一般債務如未約定利率,其利息之請求,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故如無依據,則請更正請求利率為年息百分之5)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