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1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1672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呂季美 債務人晶豪野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森益 債務人 邱詮勝
陳崑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拾玖萬參仟壹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臺幣)利率(年息)利息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年息)190,160元3.16%自112年4月13日起至112年4月16日止3.29%自112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12年5月14日起至112年11月14日止,按年息0.329%計算。自112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658%計算。2802,958元3.16%自112年4月13日起至112年4月16日止自112年5月14日起至112年11月14日止,按年息0.329%計算。3.29%自112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12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658%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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