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4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林靜雯法官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鳳美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4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林靜雯法官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鳳美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