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491號聲請人 張千鶴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具有股票發行公司公司印文之股票掛失證明正本過院參辦。(台端聲請狀附掛失證明無公司印文)
二、請具狀敘明股票掛失證明中,關於附表股票種類「現金」之記載其義為何?是否正確?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