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簡字第6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誌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誌陽 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不服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3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8,533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