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監宣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監宣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326號聲請人 賴世國
賴世彬 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 劉細葉 關係人 鄭宇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劉細葉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乙○○、丙○○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甲○○之長子、次子,相對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8日以1
11年度監宣字第225號民事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及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現因受監護宣告人安置於梅香園老人長期照顧中心,每月照護費用及相關費用約新臺幣(下同)3萬元至4萬元,聲請人日漸無力負擔維持受監護宣告人後續之醫療照顧費用,擬出售受監護宣告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且參考附近地區房地出售之價額,全部售價約600萬元,故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益。為此,依法聲請准予處分受監護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二、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㈠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㈡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前述關於未成年人監護規定,依同法第1113條,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因此,監護人須為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經法院許可,始得代理受監護宣告人處分不動產,且不動產之價值較高,亦有使用年限長、折舊率低、避免通貨膨脹而貶值等保值優勢,考量受監護宣告人已因不能處理自己事務,通常不具有獲致收入或增益財產之能力,可見不動產實為受監護宣告人將來生活之重要保障。所以,如受監護宣告人仍能仰賴其他財產維持生活所需,則為確保受監護宣告人之未來生活仍能有所依託,自無急於處分受監護宣告人所有不動產之必要。此際如監護人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不動產,應認不合於前述條文所定之「為受監護人之利益」要件,予以駁回,其理應相當明確。經本院調查:
㈠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前經本院以111年度監宣字第225號民事
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及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已向本院陳報相對人之財產清冊等情,已據提出前述民事裁定影本、戶籍謄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測量成果圖、地籍圖謄本、受監護宣告人財產清冊等件為證明(見本院卷第11-29頁、第63-71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述民事卷宗核閱無誤,可信為真實。
㈡又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有前述醫療、照護等費用支出,並提
出前述相關費用資料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57頁)。然本院審酌相對人固有每月之相關照護、耗材費用及不定期之醫療費用支出,惟依相對人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民雄郵局帳戶存摺內頁資料影本及聲請人具狀陳報內容所示(見本院卷第71頁),相對人尚有勞保老年年金每月各1萬6,229元,且依相對人前述帳戶存款,金額尚有54萬6,746元(如附表二所示),應足以維持受監護宣告之人相當期間之生活所需,是現階段難認有處分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以籌措照護、醫療費用之必要。因此,聲請人聲請准予代理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難認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予駁回。
三、又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又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亦為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
1項、第1103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受監護宣告人目前尚可仰賴其財產以支應相關照護、耗材費用及不定期之醫療費用支出,是該處分難認係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又依民法第1109條第1項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且依民法第1106條之1,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前條第1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改定適當之監護人,促請聲請人應本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併予說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書記官張紜飴附表一:受監護宣告人甲○○之不動產(112年度監宣字326號)編號種類所在地地段地號坐落地點或門牌號碼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土地嘉義縣○○鄉○○段○○○段00000地號104.00全部2建物門牌號碼:嘉義縣○○鄉○○村0鄰○○0○00號(即嘉義縣○○鄉○○段○○○段00○號)183.50全部附表二;受監護宣告人甲○○之動產編號種類名稱金額(新臺幣/元)備註1存款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民雄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54萬6,746元2債權勞保老年年金,每月1萬6,229元於次月底存入附表二編號1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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