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978號債權人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陳湘雲 即泰亞築皇家養生館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9年
1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提出對債務人之請求釋明文件影本、提出債務人之相關登記事項資料及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
109年2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仍未提出對債務人之請求釋明文件,逾期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