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南小字第1063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秀玟
被告 鄭佳容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106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1年9月13日下午2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洪碧雀
書記官林政良
通譯邱靖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9,998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2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9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1年4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
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金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林政良
法 官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