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五七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原偵查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七三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人以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被判處有期徒刑合計一年,並已移付執行,茲受刑人已奉准假釋,而聲請在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聲請資料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侯廷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
書記官蔡金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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