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5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5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502號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債務人 鍾誦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陸萬柒仟零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伍萬參仟肆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壹萬捌仟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㈣新台幣柒萬壹仟捌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㈤新台幣壹拾參萬陸仟陸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㈥新台幣柒萬零玖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㈦新台幣壹拾陸萬肆仟玖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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