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有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49號原告 李勝良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恆輝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麗華 間確認契約有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另補正被告恆輝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商業)登記資料,以便確認其法定代理人及營業所,以及補正被告陳麗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等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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