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58號
原   告  陳麗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麗紅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61,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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