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58號
原 告 陳麗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麗紅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61,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