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00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許宇馨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債務人 楊焱 燉有未依約繳納本息情事之釋明證據(如貸款帳務明細表…等)。
㈡請提出南投縣○里鎮○村段○○○○○○○○號土地及64、65建號
建物之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應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完整資料)。
㈢請提出相對人許宇馨及債務人楊焱燉之最新戶籍謄本(含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