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923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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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92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9236號債權人乙○○債務人台灣萬威潤有限公司
4樓兼法定代理甲○○人4樓
一、債務人台灣萬威潤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依卷內所附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所載,其發票人為台灣萬威潤有限公司,甲○○並非發票人亦未釋明係背書人,聲請人以甲○○簽發該支票為由,請求給付票款之聲請,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書記官汪清文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6年度促字第29236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96年7月31日│100,000元│96年10月29日│UC0000000│├──┼─────────┼───────────┼───────────┼───────────┤│002│96年7月31日│150,000元│96年10月29日│UC0000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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