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1號聲請人 黃澤清 相對人 黃吳 肉圓上列聲請人因 黃金禮 與 黃慶松 、 黃澤霖 、 黃澤楠 、 黃澤良 、 黃澤瑩 、黃澤清、 黃澤富 、 黃錫寅 、 黃信一 、 黃信義 、 黃吳肉圓 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黃澤清就本院一百零二年度重訴字第四一四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為被告黃吳肉圓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黃金禮與黃慶松、黃澤霖、黃澤楠、黃澤良、黃澤瑩、黃澤清、黃澤富、黃錫寅、黃信一、黃信義、黃吳肉圓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黃吳肉圓因年事已高且於去年中風,無法處理自己事務,為無訴訟能力人,聲請人為黃吳肉圓之子,爰聲請選任聲請人為黃吳肉圓之特別代理人等情,業據其提出診斷證明書1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書記官劉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