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10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001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冠銓上列受刑人因犯非駕駛業務過失致死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3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冠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犯非駕駛業務過失致死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8年3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3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8015869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崔玲琦法官梁耀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宗志強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