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511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511號聲請人 唐銘胃 送達代收人 唐肇澧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19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於多次傳喚證人不到後,竟未依職權進行調查,顯有應調查事項未調查等違憲之處,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該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92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明誠
大法官張瓊文大法官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戴紹煒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