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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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342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蔡文健 律師
楊家瑋 律師複代理人 王又真 律師被告 謝會 輔佐人 陳義雄 被告 謝進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㈡項關於「被告謝會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壹萬零肆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零捌萬柒仟柒佰陸拾玖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謝會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壹萬零肆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零捌萬柒仟捌佰貳拾參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書記官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