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建簡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建簡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簡上字第3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游文科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書記官李憲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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