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45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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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4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4578號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士毓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請求原因關係之釋明(債權人現依票據關係請求,惟債務人即發票人 方正良 已歿,請具狀改依借款關係而為主張,逾期未補則將駁回債權人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