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7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7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74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嘉紋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80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迪捷國際有限公司陳鍇崴 告訴被告蔡嘉紋妨害名譽等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第313條之妨害信用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民國102年3月25日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6至59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旻玲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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