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97號原告 莊李阿哞 訴訟代理人 翁偉傑 律師被告 郭國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㈠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應於文到五日內補正 郭崑 之除戶戶籍謄本、郭崑之繼承系統表、郭崑繼承人之現戶籍謄本,並說明本件訴訟是否有當事人不適格(依本院另案98年度訴字第89號卷內資料顯示郭崑尚有數名繼承人)之情形。㈡另請被告於文到五日內以書狀說明繼承系爭租賃契約者是否僅為被告一人,其餘郭崑之繼承人是否亦有繼承該租賃契約,及被告主張承租之房屋有經修繕之證明、究竟為何人支出多少金額之修繕費用暨其證明。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書記官王奐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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