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4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務人 陳毓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3,685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陳毓菁於民國110年6月29日向聲請人申辦勞工紓困貸
款借款新臺幣10萬元,本借款之借用期限定為3年,自110年6月29日起至113年6月29日止,於撥款後6個月內為寬限期按月繳息,自第7個月起分30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29日平均攤還本息,依據「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須知」規定,第1年利息由政府補貼。
㈡惟債務人自112年9月29日起未依約繳款,債務人應自112年8
月29日起算利息(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利率(目前0.845%)加碼年率1%=1.845%計算),及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