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9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檢察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01號聲請人甲○○即受處分人
(現於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聲請撤銷檢察官所為指揮執行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意旨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命其到案執行之指揮有違刑事訴訟法第456條之規定,揆諸其意,係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為由,向本院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4之聲明異議,核先敘明。
三、經查:
(一)聲請人即被告前因犯幫助詐欺罪,經本院於95年7月27日以95年度易字第4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聲請人所犯該案與其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39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聲請人所犯前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已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5年度執緝字第611號執行,於95年10月15日縮刑期滿,則而聲請人就前開所犯2罪,因經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應僅執行有期徒刑2月即已期滿,合先敘明。
(二)聲請人所犯前述幫助詐欺罪原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經該署檢察官以96年執助己字第822號執行有期徒刑3月在案(96年執助己字第822號),嗣即於96年6月27日依本院前揭96年度聲字第398號裁定,而換發指揮書,以96年執助己字第1083號,改為執行有期徒刑2月在案,此有臺灣桃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8月6日 桃檢玲 已96執助1083字第50721號函附96年執助己字第822號、第1083號執行指揮書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準此,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前開執行指揮,並無何違誤之處,聲請人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未及收受本院裁定而換發指揮書之際,即提起本件抗告,雖非無稽,惟臺灣桃園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嗣後既已依本院前開裁定而換發指揮書,則聲請人所為之聲請,即無所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