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9637號
原告 吳秋菊
訴訟代理人 黃祥芬
法定代理人 施志調
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34,39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2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