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交訴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交訴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訴字第4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常光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常光因肇事遺棄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林其玄法官施敦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智嫻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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