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45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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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4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45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書婷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309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書婷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事實欄依倒數第4行所載「建達康脆麥巧克力6條等物」部分補充「建達康脆麥巧克力6條等物(共計價值新臺幣〈下同〉593元)」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書婷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再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2118號刑事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且得易科罰金確定,並於民國
101年6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證,是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已有4次竊盜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是其素行非佳,仍不知悔改,猶任意竊取他人財物,對他人之財產安全、社會治安影響非輕,惟兼衡其所竊取之財物價值共計593元,所得尚非至鉅,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以及其生活狀況(職業服務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智識程度(大學)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春森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30936號被告陳書婷女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巷○○弄○○
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書婷前因竊盜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99年度速偵字第639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簡字第7875號判決判處拘役45日確定,於民國101年1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再因竊盜案件,經同法院以101年度簡字第21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1年6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復因竊盜案件,經同法院以101年易字第2884號判決各判處拘役40日、40日、50日,應執行拘役100日確定,於
102年8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2年12月3日12時許,在新北市○○區○○街○○號全家便利商店永和耕莘店內,徒手竊取 郭維欣 所管領店內陳列販賣之全家黑胡椒豬柳燴飯2盒、萬歲牌蜜汁腰果及全家起司洋芋五重奏各2包、蕃茄汁鯖魚罐頭2罐、全家泡菜豆腐鍋1盒、健達康脆麥巧克力6條等物,得手後置於隨身攜帶之提袋內隨即離去。嗣於同日12時45分,在新北市○○區○○路○○○巷口內,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查,當場在其所攜帶之提袋內起獲上開物品(已發還),而悉上情。
二、案經郭維欣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陳書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㈡證人即告訴人郭維欣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
㈣監視器翻拍畫面6張、照片4張。
㈤扣案之全家黑胡椒豬柳燴飯2盒、萬歲牌蜜汁腰果及全家
起司洋芋五重奏各2包、蕃茄汁鯖魚罐頭2罐、全家泡菜豆腐鍋1盒、健達康脆麥巧克力6條。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佐,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檢察官陳世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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