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勞執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勞執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執字第1號聲請人 黃小平 相對人永興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文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彰化縣勞資關係協進會於民國101年11月20日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應由相對人給付予聲請人新臺幣35,000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自相對人因積欠工資及勞退差額等爭議,於民國101年11月20日,經彰化縣勞資關係協進會之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內容略以: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積欠工資新臺幣(下同)32,800元及勞退差額2200元,合計35000元,並於102年1月31日前給付。詎相對人迄今未依調解內容給付,爰依前揭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述意旨,業提出相符之彰化縣政府函及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自堪信為真實。又上開調解方案,經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惟相對人未依調解方案為履行,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強制執行,為有理由,揆諸首段說明,本院應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葛永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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