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交付土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8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交付土地事件,原告聲請調解時雖據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惟於調解不成立時表明起訴之意,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核定為新臺幣7,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2,28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新臺幣3,000元,尚欠新臺幣69,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的核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書記官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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