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8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天任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18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天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天任前因犯公共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規定。再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173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亦經本院以107年度交易字第92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佐。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
2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核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本件受刑人既已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檢察官就上開各罪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卷附執行筆錄1份可參,揆諸前開說明,本院應就附表所示各罪,予以併合處罰。此外,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雖為得易科罰金之刑,惟因與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故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茲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審核認符數罪併罰要件,檢察官聲請就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簡廷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思穎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附表:受刑人邱天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加重竊盜罪│普通竊盜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7月││││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3│├─────────┼─────────────┼─────────────┼─────────────┤│犯罪日期│106年11月18日│106年12月2日│107年2月9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7年度偵字第307、659號│107年度偵字第307、659號│107年度偵字第1227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73號│107年度易字第173號│107年度交易字第92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4月2日│107年4月2日│107年5月16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73號│107年度易字第173號│107年度交易字第92號││決├────┼─────────────┼─────────────┼─────────────┤││確定日期│107年4月30日│107年4月30日│107年6月4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