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簡移調字第1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樓、30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丙○○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簡移調字第10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8月31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國益
  書 記 官 陳湘蓉
  通   譯 池冠儒
  調解委員  洪千雅
  調解委員  黃秀敏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丙○○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壹拾柒萬參仟捌佰玖拾壹元,及
  自民國(下同)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陳湘蓉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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